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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十问十答
发布时间:2015-11-2 来源:南京市浦口医院 浏览:2,696次

1、为什么要进行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

我省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是2005年制定的。十年来,随着医疗技术发展,医疗服务水平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成本不断增加,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明显偏低。同时,由于生产技术的进步,检验和大型设备检查的原材料价格下降,业务量加大,项目价格偏高,医疗服务价格关系扭曲,医疗机构“以药养医”的矛盾突出,城市综合性公立医院药占比高达45%左右。2010年以来,国家和我省不断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在价格改革上以实施药品零差率为切入点,进行补偿机制改革,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并增加政府投入。2012年在15个县(区)和镇江市进行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试点,2013年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公立医院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加大政府投入。从改革评估情况看,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取得了预期效果,基本做到了医院平稳运行、医保资金风险可控、患者个人负担总体没有增加。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后,省市级医院与县级医院的差比价不合理,造成部分患者逆向流动,不利于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为进一步扩大改革成果,必须推进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

2、价格改革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一是取消药品加成,合理补偿。改革前,城市公立医院销售药品的差价(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除外,下同)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价不超过15%的加价率;实际购进价500元及以上的,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改革后,城市公立医院药品按零差率销售,由此减少的药品差价总额,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政府财政投入进行合理补偿。二是改革医疗服务定价机制。在按项目成本定价的基础上,试行按维持公立医院合理业务收入的目标价格定价机制,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项目之间的比价关系。提高诊察费、护理等综合服务类部分项目、部分病理检查和部分临床各系统诊疗、手术项目价格,其中,为鼓励高等级医院开展疑难复杂手术,四级手术提价幅度为75%,六岁(含)以下儿童手术项目加收20%。降低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重点降低部分检验项目、磁共振扫描(MRI)、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和部分以设备为主的辅助操作项目价格。取消螺旋CT超层费、无陪护理等15个项目。三是改革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将325项医疗服务项目定价权下放到市,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已经形成竞争、社会化服务的34项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立医院自主制定价格。四是控制并逐步减少公立医院部分特需医疗。特需病房床位比例为10%,取消部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再执行备案制管理,由公立医院自主制定。通过改革,医疗服务价格关系初步理顺,检验检查价格偏高,诊察、护理、手术、传统中医价格偏低的矛盾初步得到解决。

3、诊察费如何设置?

设立诊察费,诊察费中分设西医诊察费、中医辨证论治费、急诊诊察费、住院诊察费。将挂号费、急诊挂号费项目纳入诊察费,不再单设挂号费、急诊挂号费;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察费。西医普通门诊诊察费、普通门诊中医辩证论治费根据就诊内容实行分类制定,对只取药及慢性病病人定期检查、不需另外提供新的治疗方案的,应积极提供方便通道,按不超过西医普通门诊诊察费、普通门诊中医辩证论治费的20%收取或免费。

4、价格改革会增加病人负担吗?

此次价格改革是补偿机制的改革,注重医院、患者、政府之间负担的平衡。取消药品加成后的差额,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总体上能够补偿药品加成差额的85%左右,不足部分通过增加政府投入解决。同时要求医院加强内部管理,主动控费。患者负担整体上不增加,特别是对涉及特殊群体的价格不调整,如放射治疗、腹膜透析、血液透析等项目价格不调整,不调整项目达1625项,加上定价权限下放各市的不调整项目,超过30%以上。这次改革对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次均费用有所减少,但也有少部分患者因治疗方式、个性化需求的差异、药占比低等原因,有可能个人负担会有所增加,如口腔治疗的患者。

5、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

各地选择临床诊疗路径明确、并发症与合并症少、治疗技术成熟且质量可控、费用水平可考量的常见病、多发病,以及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等重大疾病优先开展按病种付费。鼓励将一些在门诊可以开展且比住院开展更方便的手术病种纳入到按病种付费范围,实施日间手术按病种付费。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病种付费标准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以往规范治疗费用情况,综合考虑医疗机构类型、等级、功能定位等因素统一谈判商定。病种付费标准应根据价格指数、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医疗费用支出水平、医学科技发展、合理的临床路径等相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参保患者报销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患者实际报销额不低于病种医保结算价的80%和70%,患者只需交纳个人支付部分,其余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额外药品、检查、治疗和医用材料等医疗费用。

6、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按人头付费?

依托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开展门诊统筹,门诊统筹实施按人头付费。通过个人账户功能拓展等方式,逐步实施职工医保门诊统筹。健全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当期用于门诊统筹的资金约占当年居民医保统筹基金20%,门诊统筹资金分配按照人头、按月下达到各定点医疗机构。到2017年,80%左右的参保人员每年选择一家社区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约定点医疗机构人头付费总额与人头数和人头包干费相关。将基层医疗机构的转诊率、费用控制率等纳入医保结算考核激励范围,并控制在合理水平。发挥基层社区医疗机构守门人作用,鼓励社区医疗机构与上级医疗机构之间开展预约挂号、预约分诊工作,有序推动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签约人员转诊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签约医疗机构年度总决算。研究探索对签约服务包有关支持措施。积极推动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进社区,提高保障绩效。

7、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按项目付费?

按项目付费是基本医疗保险付费的重要基础。各地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合理确定支付比例。对辅助治疗作用的药品,可适当加大个人支付比例,拉开与其他药品的支付比例档次;适当提高中医药服务报销比例。省各有关部门加强合作,建立多部门药品、医疗服务和耗材等相关信息交流共享机制、采集机制和评估机制,根据有关信息变化情况,及时维护和完善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库”。按国家要求,探索建立药品、耗材等支付标准的形成机制。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加快实施医疗费用监控和数据挖掘系统建设,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建立收费清单定期抽查制度,重点加强对急危重症、使用高值药品和特殊医用材料的医疗费用的审核,防止过度检查、过度治疗。

8、我省新农合筹资标准如何确定?

新农合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按照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方式筹集资金。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要求,我省建立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筹资动态增长机制,筹资标准不低于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三,且不低于国家要求的最低筹资标准。

9、参合人员怎样办理个人缴费手续?

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农合,按照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在当地政府规定时间内及时缴清新农合费用。属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和五保户等参加新农合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助。个人缴费过程中,应有规范流程。流程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地方政府发布公告等,明确缴费时间、缴费标准及缴费方式等政策,不少地方会将这些政策印成宣传页发放到每家每户,做到家喻户晓;二是集中时间收缴,缴费时需要核对人员身份信息,看是否符合参合条件,符合条件缴纳个人费用后,收费人员应及时开具缴费专用票据,缴费人在缴费登记本上签字确认;三是对于连续参合人员及时确认有效参合证卡,对于新参合人员发给相关证卡。

10、新农合哪些费用可以报销?

 新农合实行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在基金分配上重点向住院大病倾斜,住院统筹基金支出一般占当年基金筹集总额的70%—80%。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主要针对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门诊看病费用,县以上普通门诊费用一般不报销,但对一些特殊病种、慢性疾病的门诊费用也可以纳入报销范围,给予一定比例报销。在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目前乡镇卫生院可以报销80-85%左右,县级医院报销70%左右;对于到县外医疗机构看病的实行转诊制度,通过转诊的一般实行分级分段补偿,不同费用段,报销比例有所区别,报销重点是向高费用段倾斜。从2009年起,我省开始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目前已覆盖到儿童先心病、儿童白血病、肺癌等20类。此外,我省在2014年底已经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