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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道路救助基金如何申请?
发布时间:2019-12-31 来源:南京市浦口医院 浏览:415次

1、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2、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由受害人亲属凭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那么有关道路救助基金如何申请,很多人可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由来告诉大家路救助基金如何申请 

一、制度内容:

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建立这项制度,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在制度设计上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

二、承诺优先偿还垫付费

垫付不等于支付,市基金办负责人强调,受害人及其亲属提出垫付抢救费用申请的,应当同时提供《承诺书》,承诺受害人方在获得损害赔偿后优先偿还垫付款项及市基金办在垫付金额范围内取得向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此外,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或残疾,受害人及其家庭未得到事故损害赔偿或者其他情况,造成受害人家庭经济严重困难,的确需救助的,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向市基金办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经市联席会议审批同意,给予受害人家庭一次性困难救助。一次性困难救助费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三、垫付费仅用来救命

细则明确规定,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应扣除交强险和伤者已支付的费用。在所申请的救助申请中,有未同意垫付,其原因是伤者出院后再过来申请,因此不符合条件。

基金所垫付的费用只针对抢救费用,即所称的救命钱,而治疗费用要按照正常途径解决。据了解,市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受害人经抢救在72小时内病情稳定的,病情稳定后的治疗费用应按照正常的渠道解决。